裝修合同糾紛處理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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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語:劉先生需裝修自己的房子找陳先生為其裝修。陳先生于2020年10月16日開始裝修,2020年11月11日向劉先生要裝修費、材料費、人工費等費用42743元。劉先生說無錢支付,并說裝修停工。后陳先生多次討要,均以各種理由推脫。雙方產生了裝修合同糾紛,陳先生為此向法院起訴?! ”桓孓q稱,裝修事宜雖然是我和原告對接的,但我是幫老總劉xx找人裝修的,老總答應付這筆裝修款,并與原告說是今年…
劉先生需裝修自己的房子找陳先生為其裝修。陳先生于2020年10月16日開始裝修,2020年11月11日向劉先生要裝修費、材料費、人工費等費用42743元。劉先生說無錢支付,并說裝修停工。后陳先生多次討要,均以各種理由推脫。雙方產生了裝修合同糾紛,陳先生為此向法院起訴。
被告辯稱,裝修事宜雖然是我和原告對接的,但我是幫老總劉xx找人裝修的,老總答應付這筆裝修款,并與原告說是今年年底付清。
針對這起裝修合同糾紛,法院認為,依法成立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。本案中,根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雙方的在庭陳述,可以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事實裝修裝飾合同關系。原告約定為被告進行裝修施工,且雙方通過微信確認了裝修款共計42743元,被告應履行付款義務,而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項,存在違約行為,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裝修費用42743元的訴請,法院予以支持。對于被告提出其是幫老總劉凡金找人裝修的,老總答應付裝修款,并與原告說是今年年底付清的辯解。法院認為,案涉房屋裝修事宜均是被告與原告對接,被告未告知原告系受他人委托或是為他人裝修,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,裝修費用應由被告支付,且原告對被告的辯解亦不予認可,被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,故其辯解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納。綜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條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被告劉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先生裝修費、材料費、人工費等共計42743元。